■ 杨文君
问题
某公开招标项目于今年9月19日发出中标公告,质疑期截止到9月30日,期间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随后采购人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并于10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10月11日,原第三名中标候选人提出对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的质疑。关于质疑期,是按第一次中标公告届满后的7个工作日计算,还是依据更正公告发出后产生的新一轮质疑期计算呢?
回答
“按照新一轮的中标公告计算质疑期限。”业内专家给出了一致回答。
“在本案中,原第三名中标候选人是对新一轮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理应按照更正公告发布的时间计算质疑期限。”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汪泳表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新疆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李正勇进一步指出,第一次发布中标结果时,原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害,其质疑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也没有意义。而中标结果被更正后,第三名中标候选人方知道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招标要求,此时,他才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换言之,如果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这个项目就可能顺延给第三名中标候选人。
“按照新一轮质疑期起算,这也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汪泳告诉记者,否则就是对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不公平,因为正常情况下,不会有人想得到去质疑“老二”。
“因此,就本案而言,供应商的法定质疑期应当为自10月8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10月11日,第三名中标候选人提出的质疑属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质疑。”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的秦玲芳给出了明确答复。
此外,汪泳提醒到,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提出,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该条款首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权通过采购文件对质疑提出限制性要求。所以招标文件是可以要求对中标候选结果一并提出质疑的(不仅质疑第一名候选人,其他也应一并质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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