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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打错分,项目要废标吗

发布时间:2020-01-0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点击量:23

■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接到这样一则询问电话:某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发布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评审专家所打分值出现错误。经代理机构核查,评审专家打分确实有误,某些因素的评分已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此时,代理机构有权作出废标处理的决定吗? 

  回答 

  “专家打分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打分区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的‘重新评审’的情形。”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录林告诉记者,根据上述规定,即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对于重新评审,有专家提醒,需要关注的是,类似本案例情况,重新评审不代表否定之前评分情况而重新打分,其实是一种对错误评分内容的纠正。 

  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向记者介绍道,采购实践中,有些供应商打着重新评审的“幌子”,以期谋取中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财政部门要注意甄别。比如,专家客观分一致错误、专家漏项主观分评价甚至资格审查出现错误等特殊情况,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重新评审”的情况,需慎重处理。 

  至于本案是否要废标,采访时,专家们给出了一致的答案:专家评分错误,无论是在何种情况,都无需也不能用“废标”简单处理了之,而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特殊情况上报财政部门。 

  提及废标,记者在平时的采访时发现,关于废标主体是谁的问题尚有争论。翻阅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条款明确废标主体“花落谁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仅是对废标情形和废标后应采取的措施作出了规定。 

  “实践中,一般是由财政部门作出废标的处理决定。”有观点认为,采购人也可以是作出废标决定的主体,未经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无权作出废标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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